作者:徒步的骑手

跟人们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不是哲学思辨中的自由观念,也不是政治宣言中的自由理想,而是法律上有具体规定的自由,也就是法律权利。美国最高法院有个说法:只是笼统地讲自由,会不知所云,法院能管的是“有秩序的自由” (ordered liberty)。什么是“有秩序的自由”呢?

按照法院的说法,“有秩序的自由就是设限,为相互冲突的利益划定边界”。

上一期讲座中,我们说到美国法院判决的两个充满争议的堕胎案。我们再以那两个案件为例,说明法律怎么为自由设限,怎么为相互冲突的利益划定边界。

具体地说,美国《宪法》禁止政府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公民的自由。这个“自由”是不是包括女性的堕胎权?在1973年判决的Roe v. Wade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包括,就是《宪法》保护的自由,包括女性的堕胎权;到了2022年的Dobbs v. Jackson案,最高法院认为不包括,就是《宪法》保护的自由,不包括女性的堕胎权。这等于是最高法院重新划定了自由的边界。

在废除女性堕胎权的这个判决中,最高法院反复高强“有秩序的自由”。不过,“有秩序的自由”不是这届最高法院的发明,而是美国法院的传统。

早在1823年,最高法院就有类似的主张,在一个判决中,它说“人在进入文明社会时放弃了一部分自然状态的自由,作为获得国家福祉的代价:老实讲,无非是拿那种自由换取了来自法律和正义的好处。”

1923年,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保障的自由和权利时,强调“自由人要有秩序地追求幸福”(orderly pursuit of happiness)。1967年,最高法院再度强调,《宪法》保护的是“自由人有秩序地追求幸福必不可少的个人权利”。从这些说法看,美国最高法院一直强调“有秩序的自由”,这是它解释“自由”的一个传统。

“有秩序的自由”这种说法可能比美国最高法院还要历史悠久。据说,这种说法最早来自美国第一位总统乔治·华盛顿。约翰·保罗二世是位很有学问的教皇,他在一次欢迎美国驻梵蒂冈大使的致辞中称赞乔治·华盛顿说的“有秩序的自由”。

小布什总统的司法部长John Ashcroft也有类似说法,他说:“法律增进自由,而不是削减自由,这种观念古已有之…乔治·华盛顿称之为‘有秩序的自由’”。1920年,当时美国的国务卿Bainbridge Colby也说过类似的话。他的原话是这样的:“美国支持个人自由,它的意思是有秩序的自由,也就是服从于法律和共同福祉的自由。”

美国政治-法律中,除了少数极端组织,不管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民主党还是共和党,都大讲“自由”。至少在政治修辞的层面,这是两党两派的共同点。不过,就像林肯说的那样,人人都讲自由,但意思不一样。

用最高法院“有秩序的自由”这一说法来分析,就是两党两派在“自由”这个词上有共识,但在什么才叫“有秩序”上存在分歧。也就是说,在怎么给自由设限划界上存在分歧。有些分歧不大,可以调和,有些是重大分歧,很难调和。在竞选时,为了旗帜鲜明,激发选民热情,两党两派都把难以调和的分歧摆到桌面上,相互指责。

那么,在哪些方面,政府有权为自由设限?应该限制到什么程度?流行的说法是,保守派和共和党主张“小政府”,限制政府权力,把政府当作妨碍自由的罪魁祸首,批评进步派和民主党搞“大政府”,侵犯公民的自由;相反,进步派和民主党则主张扩大政府权力,把政府当作保护自由的机构。

这是一种传统的“刻板印象”,并不是在每个涉及自由的问题上都是这样。比如说,保守派要政府限制,甚至禁止堕胎,这显然是增加政府权力;进步派反对政府过分限制或禁止堕胎,显然是限制政府权力。

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保守派倾向于在市场、税收、福利、环保、枪支等问题上主张“小政府”,限制政府权力,但在婚恋、生育、图书审查等问题上则主张“大政府”,强化政府权力。比如说,一些州曾经立法禁止避孕、禁止不同种族的人婚恋、把同性恋入刑、禁止堕胎等,这些扩大政府权力,侵犯公民自由的立法得到保守派支持。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废除各州禁止避孕的法律(Griswold);直到1967年,最高法院才判决禁止跨种族婚恋的法律违反宪法(Loving);直到2003年,最高法院才废除把同性恋入刑的法律(Lawrence)。

在这类案件中,执法人员经常是闯进卧室抓人。一些保守派人士好象有难以抑制的捉奸冲动。虽然不是所有保守派都这样,但这几十年,显然一些自己认为是保守派的人,特别热衷于让政府把国民的卧室管起来。

Stonewall Riots – June 28, 1969

当代美国政治中,除了经济政策外,围绕“自由”争议最大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堕胎权,二是持枪权。1973年以前,各州对堕胎问题自己立法,有些州比较宽松,像加州,有些州严加限制,像得州。如果一位得州女生怀孕了,不想要孩子,有三个选择:一是在本地找地下诊所堕胎;二是买张机票去加州,当时达拉斯等得州城市有专飞洛杉矶的“周末堕胎航班”。三是去墨西哥边境的地下诊所。当时,在墨西哥堕胎也是非法的,但在墨西哥边境城镇,当局对堕胎诊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大部分顾客都是得克萨斯去的。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Roe v. Wade案,把《宪法》保护的隐私权扩展到堕胎,这事实上保护了女性的身体自由。堕胎在美国合法化,墨西哥边境的堕胎产业就没落了。2022年,最高法院判决Dobbs v. Jackson案,推翻了Roe v. Wade案对堕胎权的保护,美国很多“保守”州的女性失去了身体自由。这等于重新为女性的身体自由划界,越划越窄了。

跟女性身体自由和堕胎权的情况不同,持枪权或者说持枪自由的法律边界一直在扩展。2005年,最高法院在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案中,重新解释《宪法》第二修正案,把集体持枪权(民兵)解读为个人持枪权。这样一来,普通法中的个人自卫权和持枪自由成了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保守派依据第二修正案和这个判决反对立法限制个人拥有枪支.

但是,2022年,得州校园枪击案发生后,民情汹涌,国会通过了30年中第一个控枪法案,严加限制有暴力前科的人获得枪支,加强审查21岁以下的人购买枪支,允许法院授权执法人员暂时没收有暴力倾向者的枪支等。15位共和党参议员投票赞成这项法案。

保守派抨击这项法律侵犯了持枪自由,违反第二修正案,一些进步派则批评这项法律做得不够,强调“学生安全上学和放学回家的自由”。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少数极端人士,进步派和民主党并不主张禁枪,保守派和共和党也并不主张取消所有限枪法律,完全禁枪和完全放任枪支泛滥在美国都没有民意基础。两党两派争执的是法律怎么为持枪自由设限划界。

在这里,我们澄清一个中文世界模糊不清的概念,就是“政府”。在美国讲“政府”,不只是指行政机构,政府包括权力的三个分支,即行政、立法和司法(法院),除了联邦政府外,还有各州政府,各州议会和各州法院。在联邦层面和在各州层面,这三个权力分支的政府行为都能影响普通国民的自由和权利。美国《宪法》之所以要把政府的权力一分为三,相互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民的自由。对这一点,美国的建国者说的很清楚。

政府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政府既可以侵犯自由,也可以保护自由。有些理论家只强调政府侵犯自由的一面,但忽略政府保护自由的一面。政府权力太大,会威胁和侵害自由,但这只是政府功能的一个侧面。政府还有保护自由的一面。在现实世界,政府形态不同,性质各异,良莠不齐,有侵犯个人自由的政府,也有保护个人自由的政府。

在美国,保护自由仰赖的法律是由政府的立法分支(国会)所制定,是由政府的司法分支(法院)所解释并对个案做出判决,法院的判决则要仰赖政府的行政分支来执行。比如说,历史上女性的选举权,国会立法,得到2/3州议会的批准,成为宪法第十九修正案,禁止各州侵犯女性的选举权。这显然是联邦政府保护了女性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在美国,政府和国民都不是个单一的实体,有联邦政府、州政府,州政府下面又有县、市政府。在大部分州,因为州政府和县市各级行政首脑、检察长、议员、治安官,甚至州内各级法院法官是民选产生,每级政府的政治取向和社会政策倾向都有所不同。州政府跟联邦政府之间往往矛盾重重。

一些州政府侵犯个人权利的立法和行为会遭到联邦政府限制(联邦法院、司法部等),相反,一些联邦政府侵犯个人权利的立法和行为可能会受到州政府抵制。国民也包括不同肤色、不同国家来源、不同经济地位、不同教育水平、不同性别、不同政治诉求的群体。这种政治架构中并不存在一个铁板一块的政府去侵犯所有国民的自由。

美国社会的传统弱势群体在争取自由的进程中,往往需要求助于行政当局、法院和国会这些政府权力分支。在州政府侵犯公民权的时候,受害人往往要求助于联邦政府。美国《宪法》的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修正案在国会立法都是针对一些州政府侵犯公民有权利和自由。

同样,最高法院判决一些州的法律违反《宪法》,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和自由。这都是政府行为,有些是政府的立法行为,有些是政府的司法行为,有些则是行政当局的行为,这都是政府的不同权力分支在行使权力。那种单纯认为政府侵害个人权利的简单化思路,忽视了政府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保护自由的功能。而政府的这个功能恰恰为社会弱势人群争取自由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渠道。

本系列讲座开始的时候,我们问“什么是自由?”当时,我们强调说,不要像书呆子一样背答案,“自由”这个词在历史上有200多个含义,你记住的再多,也背不全。我们关心的是跟我们人生相关的的自由。用简单的大白话说,自由就是把自己当人。因为我们生活的 世界,对自由限制最大的是政治,所以,我们还需要再进一步问:什么是政治自由?用简单的大白话说,政治自由就是让政府把你当人。

国民把自己当人,同时也让政府把国民当人,法律保障国民做为人的基本权利,这就是自由。经过前面四期的讲解,我想您可能对这种回答有了更多的理解。在毛时代,政府不允许国民挣钱,它的喉舌就宣传说,中国人不爱钱,更爱精神追求,大公无私。毛死后,很快被现实证明,那全是谎言。中国人爱钱,跟美国人一样爱钱,甚至比美国人更爱钱。

毛死后,中国人获得了十分有限的政治自由,人们充分利用那个有限的窗口,在言论、出版等方面爆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虽然这十几年,中国的人自由受到全方位打压,那个自由的窗口越来越小,但中国人仍然表现出追求自由的韧性,各种声音在网上和民间,仍然在顽强地求生存,一有机会就爆发出来。着眼现实,说中国人不爱自由,跟说中国人不爱钱一样荒唐,是一种政治舆论诈骗。当年,中国人没有钱,不是因为中国人不爱钱,而是因为政府不允许中国人挣钱。当今,中国人没有自由,不是因为中国人不爱自由,而是因为政府不允许中国人有自由。

这是自由问题在中国的结症。各种威胁,各种打压,跟世界互联网隔绝的防火墙,这些手段都指向这个结症。

有位我特别喜欢的哲学家歌手,名叫Leonard Cohen。他有首歌,歌名就叫《颂歌》——Anthem。其中有一句,说“There is a crack in everything/That’s how the light gets in” ——“任何东西都有裂缝,光就是这么进来的。”几代人有形无形的墙,把现代文明的光挡在外面,很多人习惯了黑暗,但视觉还不至于退化到失明。光透过缝隙进来,就有希望唤醒人对自由的追求。

毕竟,追求自由是我们人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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